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