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