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定期随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