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精神卫生专门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或者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医学专业方向,扩大精神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对符合资助政策条件的精神医学专业学生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项资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