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鼓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