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和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相互衔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