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快速转介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