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严重精神障碍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指导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
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履行强制医疗职能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法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相应的诊断评估、治疗、康复、看护和监管。
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协助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其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管理,督促患者定期到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复诊。
对解除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