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二十条有效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患者,未能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