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经治疗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确有困难或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

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患者,未能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出院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