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管理制度,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送诊单位。
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查找;查找不到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监护人、近亲属、送诊单位发现患者后,应当及时通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将其接回治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回有困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将其接回治疗。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