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与精神障碍特点相适应的分级诊疗技术标准、工作机制和转诊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