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范心理咨询行业,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心理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心理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督促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依法从事心理咨询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