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等开设精神科。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心理门诊。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提供儿童青少年心理住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床位资源配置结构,合理增加精神卫生床位规模,提升床位综合服务能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