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区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心理援助热线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并适时演练,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