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精神卫生认知水平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为全社会重视心理健康,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