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素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积极健康、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