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六十八条有效财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区(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督促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