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综合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等科技服务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形成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等向社会开放自有的科技创新资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