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构筑以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为核心、多园区联动的空间格局,推动各园区优势互补、特色化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全面融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先行先试改革,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在前沿技术创新、高精尖产业发展方面走在前列。

支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