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