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企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创业、产业投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