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科技金融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补助、奖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股权投资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