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在科技项目承担、专家遴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合理提高其参与或者主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比例。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建立健全青年科技人才发现机制和科学家举荐机制,建立长期稳定支持和接力培养机制,支持青年博士人才培养集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