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