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海洋、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营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