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队伍建设。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人才发展政策,对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实施一体支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