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速折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