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企业设立研究院、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牵头组建或者联合建立创新联合体、产学研平台,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