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Chapter 4 企业科技创新Article 28In force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加速折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