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机制,设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加强分类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