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共同推进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鼓励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支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