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以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