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措施,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重大市场应用前景的,可以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