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促进其落地转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