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技术市场培育和发展,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科技咨询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服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设立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并对做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