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基础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