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基础学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