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捐赠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