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挥设施的聚集与辐射作用,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等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超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