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挥设施的聚集与辐射作用,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交叉前沿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等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超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