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