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石榴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石榴种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