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的,由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依照《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保护分级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