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加工石榴制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石榴原料。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和加工石榴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