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产、加工石榴制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石榴原料。

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和加工石榴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