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石榴及其制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