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和媒体应当加强石榴产品、品牌、文化的宣传。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