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第二十三条有效规范“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峄城石榴”“郭村软仁石榴”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符合条件的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