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枣庄石榴品牌建设,建立健全石榴品牌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

推动枣庄石榴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