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加工营销与品牌培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枣庄石榴品牌建设,建立健全石榴品牌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广策略、保障措施。推动枣庄石榴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注册、运用和保护。鼓励和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注册自有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培育特色品牌。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