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的普查、编号、登记等工作,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石榴树及其后续资源。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