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石榴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控应对机制。

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石榴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