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石榴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