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石榴种植面积,鼓励石榴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托管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拓展石榴种植空间,支持石榴生产经营主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等区域种植石榴。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种植石榴,高效利用农村零星闲置土地发展庭院经济、边角经济,拓宽群众增收渠道。

鼓励将石榴树作为景观树在城市出入口、景区、公园、绿化带、住宅小区、办公区等区域种植。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