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燃气计量装置记录为准。供气、用气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另外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